财产保全错误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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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顺利执行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鲜见。财产保全错误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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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错误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一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一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5、因为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6、被申请人损失还包括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有些情形下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申请错误造成的,当然也就不能由申请人来承担责任。比方说,申请人的申请没有问题,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超出了申请范围或者方法不当,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即使不进行财产的保全也必然会出现的损失;虽然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但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等等。


(二)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形。


法院的原因造成财产保全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2、保全财产超出了申请保全方诉讼请求的数额。


3、申请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担保而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4、对被保全财物保管不当。


5、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时未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6、被保全财产在保全过程中被处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


7、保全相关财产后未及时通知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将来做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其具有如下特点:


(1)申请人总是原告或者即将处于原告地位的利害关系人。


(2)申请保全的时间只能是在起诉前或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做出判决之前。


(3)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是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且申请人要对自己申请保全的范围负责,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