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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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7个典型最高法院判例,小编梳理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希望能够真正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不进行超额保全数额的计算。

财产保全

  判断要拍卖的查封标的物是否属于超标查封,若未评估,可以参照相应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若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若拍卖,需要以假定三次流拍后降价价格作为查封标的物价值。

  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申请人保全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还需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以及申请人保全行为与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期满未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由于轮候查封不具有查封效力,因在先申请查封的案外人未续封,导致轮候查封实际为首轮查封,且查封财产总额超标的的,不能认为具有主观过错。

  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商若要申请保全,其对保全行为负有审慎地注意义务,即其应当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确有必要、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额外损失等。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得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