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有哪些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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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有可能转移财产,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诉讼保全担保的保障方式是什么呢?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中责令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申请将被驳回,即担保是不必要的,法院在这里有自由裁量权。


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担保主要包括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银行担保、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具,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写明,必须是肯定的、具体的,不能含糊。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


诉前保全申请时间在起诉前,诉讼程序尚未启动的;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为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执行程序之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财产转移等紧急情况未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范围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汽车所有人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财产权属证明,防止他人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对案外财物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对象的界定应以法人和公民合法所有并可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拥有的,如土地、淫秽物品,或者不是自己拥有的,如保管、出租他人的东西,或者是自己拥有,但受管制的物品,不能保存。


有两个例外。一是归自己所有,但法律禁止财产保全。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军队战备物资、军用物资和款物,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的办公用房、救灾扶贫专用账户也禁止财产保全;第二,如果不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允许财产保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比如国企经营权下可以处置的财产,要严格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应得收入或债权,必须在证据充分、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无争议的前提下适用。